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3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進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17663號、第27586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進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編號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進傑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0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4-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愷他命(Ketamine)」、「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ethoxymethamphetamine,PMMA)」及「芬納西泮(Phenazepam)」則屬同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4年6月17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某酒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飛」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55,000元之代價,同時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分別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之錠劑、粉末及結晶物後,即自斯時起至同日晚間20時20分許,將該些毒品放置於新北市○○區○○○路○段○○○○號13樓住處,而無故持有之(各式毒品之外觀型態、數量及所含成分,分別詳如附表編號
1至7所載)。嗣於104年6月17日晚間20時20分許,警方前往上址查訪時,經徵得劉進傑同意入內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分別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各式錠劑、粉末及結晶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劉進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8月3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40張(見104年度偵字第17663號偵查卷第53頁至第56頁、第96頁、第97頁)。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以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係同時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持有,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1罪處斷。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仍漠視法
令之禁制而持有,且持有之毒品種類不少,其中愷他命之純質淨重復達49.7809公克,數量非微,惟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皆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
氧基安非他命」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編號4至7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則屬依法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物,則核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所含之第二級、第三級毒│應處理情│││外觀型態││品成分│形│├──┼───────┼──────────┼───────────┼────┤│1│深綠色圓形錠劑│7顆(合計淨重2.187│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沒收銷燬││││公克,合計驗餘淨重2.│基安非他命(4-Methoxya│││││1853公克)│mphetamine、PMA)成分││├──┼───────┼──────────┼───────────┼────┤│2│淡綠色圓形錠劑│4顆(合計淨重1.266│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沒收銷燬││││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基安非他命(4-Methoxya│││││2652公克)│mphetamine、PMA)成分││├──┼───────┼──────────┼───────────┼────┤│3│綠色圓形錠劑│8顆(合計淨重2.528│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沒收銷燬││││公克,合計驗餘淨重2.│基安非他(4-Methoxyamp│││││5271公克)│hetamine、PMA)成分││├──┼───────┼──────────┼───────────┼────┤│4│米白色結晶│9包(合計淨重43.099│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沒收││││公克,合計驗餘淨重42│(Ketamine)」成分,純│││││.9713公克)│度約96.9%,驗前總純質││││││淨重41.7629公克││├──┼───────┼──────────┼───────────┼────┤│5│白色結晶│19包(合計淨重8.026│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沒收││││公克,合計驗餘淨重7.│(Ketamine)」成分,純│││││9314公克)│度約99.9%,驗前總純質││││││淨重8.018公克││├──┼───────┼──────────┼───────────┼────┤│6│內含咖啡色粉末│2包(合計淨重41.294│檢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沒收│││之超湛巴西莓拿│公克,合計驗餘淨重41│泮(Phenazepam)」成分││││鐵│.2737公克)│││├──┼───────┼──────────┼───────────┼────┤│7│藍色圓形錠劑│12顆(合計淨重3.749│檢出第三級毒品「對-甲│沒收││││公克,合計驗餘淨重3.│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7481公克)│-methoxymethamphetamin││││││e,PMMA)」成分││├──┼───────┼──────────┼───────────┼────┤│8│行動電話│1支│無│不併予宣││││││告沒收│├──┼───────┼──────────┼───────────┼────┤│9│現金│2,000元│無│同上│├──┴───────┴──────────┴───────────┴────┤│備註:編號4、5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合計約為49.780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