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

原告 曾碧雲

送達代收人 王欣晨

被告 李振明

高聖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俊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溫家緯

法官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蒨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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