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3號

原告 杜陳逸榛 (原名: 陳玟伶

被告 蔡旭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前已入監執行而未到庭,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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