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YUYUNWINARYATI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UYUNWINARYAT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YUYUNWINARYAT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2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係印尼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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