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0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宜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緝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許品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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