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0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宜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緝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許品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