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49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蕭 子恆 債務人 蕭永 評債務人 曾美枝
一、債務人曾美枝、 蕭子恆蕭永評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子恆於民國97年12月至99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蕭永評、曾美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4,26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子恆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蕭永評、曾美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74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美枝、蕭│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24263│子恆、蕭永│月3日起│││││元│評││││└──┴───┴─────┴──────┴──────┴───────┘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美枝、蕭│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4263│子恆、蕭永│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評│││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