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耀斌 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戴耀斌附表二編號3「被害人及人數」欄部分,應更正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被告戴耀斌附表二編號3部分,其中「被害人及人數」欄,有更正前附表所載誤算之顯然錯誤,應更正如更正後附表所示,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附表二:
更正前┌──┬───┬─────────┬──────┬──────┬──────────┐│3│戴耀斌│99年2月15日出境前│無被害人││⑴左列被告於警詢、偵││││往廈門,嗣99年2月│││查、原審訊問、準備程││││底從廈門前往菲律賓│││序、審理中之陳述(見││││,至99年5月30日由│││100偵18548卷一第283││││菲律賓返臺。│││至285頁、第301至304│││├─────────┼──────┼──────┤頁、100偵18548卷四第││││99年6月6日出境前往│如附表一編號│★左列被告於│2至5頁、100他2738卷││││廈門,嗣99年6月13│1至編號7、編│99年10月30日│一第35至38頁、頁、││││日從廈門前往菲律賓│號66(共8位│下午3時由馬│100他2738卷二第44至││││,至99年10月30日由│被害人,計5│ 尼拉 飛回臺灣│48頁、第119至137頁、││││菲律賓返臺。│罪)│,而附表一編│第230至234頁、100他││││││號5 楊棣 於同│2738卷五第17頁至43頁││││││日中午在家中│、第46頁背面、第72至││││││接獲電話,並│98頁、100矚易9卷一第││││││於同日下午4│65頁背面至第66頁、││││││時28分匯款,│100矚易9卷二第83頁背││││││編號6 陸建新 │面至第86頁、100矚易9││││││於同日下午2│卷三第92至93頁、第99││││││時30分在家中│至116頁、100矚易9卷││││││接獲電話,於│七第165至188頁、100││││││同日下午3時│矚易9卷十第82至94頁││││││12分匯款。│。)│││├─────────┼──────┼──────┤⑵左列被告入出境資料││││99年11月8日至99年│如附表一編號│★左列被告於│、班機預定起飛降落時││││12月27日。│11至編號65│99年11月8日│間資料(見100年度矚│││││(共55位被害│上午9時32分│易字第9號卷七第25頁│││││人,計29罪,│飛往馬尼拉,│、100年度矚易字第9號│││││合計34罪)│而附表一編號│卷八第122頁。)││││││11 高羽 於同日│││││││下午2時在家│││││││中接獲電話,│││││││並於同日下午│││││││4時28分匯款│││││││。││└──┴───┴─────────┴──────┴──────┴──────────┘更正後┌──┬───┬─────────┬──────┬──────┬──────────┐│3│戴耀斌│99年2月15日出境前│無被害人││⑴左列被告於警詢、偵││││往廈門,嗣99年2月│││查、原審訊問、準備程││││底從廈門前往菲律賓│││序、審理中之陳述(見││││,至99年5月30日由│││100偵18548卷一第283││││菲律賓返臺。│││至285頁、第301至304│││├─────────┼──────┼──────┤頁、100偵18548卷四第││││99年6月6日出境前往│如附表一編號│★左列被告於│2至5頁、100他2738卷││││廈門,嗣99年6月13│1至編號7、編│99年10月30日│一第35至38頁、頁、││││日從廈門前往菲律賓│號66(共8位│下午3時由馬│100他2738卷二第44至││││,至99年10月30日由│被害人,計7│尼拉飛回臺灣│48頁、第119至137頁、││││菲律賓返臺。│罪)│,而附表一編│第230至234頁、100他││││││號5楊棣於同│2738卷五第17頁至43頁││││││日中午在家中│、第46頁背面、第72至││││││接獲電話,並│98頁、100矚易9卷一第││││││於同日下午4│65頁背面至第66頁、││││││時28分匯款,│100矚易9卷二第83頁背││││││編號6陸建新│面至第86頁、100矚易9││││││於同日下午2│卷三第92至93頁、第99││││││時30分在家中│至116頁、100矚易9卷││││││接獲電話,於│七第165至188頁、100││││││同日下午3時│矚易9卷十第82至94頁││││││12分匯款。│。)│││├─────────┼──────┼──────┤⑵左列被告入出境資料││││99年11月8日至99年│如附表一編號│★左列被告於│、班機預定起飛降落時││││12月27日。│11至編號65│99年11月8日│間資料(見100年度矚│││││(共55位被害│上午9時32分│易字第9號卷七第25頁│││││人,計28罪,│飛往馬尼拉,│、100年度矚易字第9號│││││合計35罪)│而附表一編號│卷八第122頁。)││││││11高羽於同日│││││││下午2時在家│││││││中接獲電話,│││││││並於同日下午│││││││4時28分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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