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81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宣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
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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