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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