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7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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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4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47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4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後合計毛重玖點參公克,含殘留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伍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關於安非他命6小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行為後,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月1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刑法至明,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欠佳,且被告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危害社會秩序,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白色晶體5包(驗後合計毛重9.3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
5個因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該殘渣已難與包裝袋剝離),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月4日0000-000號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2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較理由│備註│├──────┼─────────────┼─────────────┼───────┼────┤│刑法第33條第│罰金:(銀元)1元以上。│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5款:罰金刑│││由銀元10元(亦│││下限變更│││經提高)即新臺││││││幣30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易科罰金折算標│舊法有利││算標準變更】│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準由銀元300元│││修正前刑法第│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即新臺幣900元│││41條第1項前│得以(銀元,下同)1元以上│,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提高為以新臺│││段、修正前罰│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幣1000元、2000│││金罰鍰提高標│。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就│。│元或3000元折算│││準條例第2條│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與現行刑法第│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41條第1項前│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段│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整體比│舊法最低刑度低,且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金額較低,經整體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應適用舊法││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