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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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陳志勝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 律師
       許慧鈴 律師
被   告 台灣電氣硝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田卓弘
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 律師
       蔡朝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3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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