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3號原 告 陳志勝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 律師 許慧鈴 律師被 告 台灣電氣硝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野田卓弘 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 律師 蔡朝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3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