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2號108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原告威力工業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作君 被告 陳文杉
韓天怡 王柏森 黃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108年度補字第1232號裁定、108年12月4日所為108年度重訴字第475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具狀表示並未委任張世和律師代理本件,是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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