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秋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秋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28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該函文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足認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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