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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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2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軍偵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賴兆胤 告訴被告陳奕翔妨害家庭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
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8年度審附民字354號和解筆錄1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紙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