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國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 粟振庭 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法定代理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8年度國小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8年度國小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3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2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抗告人迄今未補繳,依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辜漢忠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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