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33號原告 黃宇睿 被告 張寶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之利息利率及依據尚有未明確之處,須待原告補正釋明,仍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訂於109年3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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