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旭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名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