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
2樓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因於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業與原告達成民事和解,經原告具狀撤回告訴,而經本院以98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參照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