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觀該法條之規定甚明。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判決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其他相關法律論處其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刑。查該罪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亦不因原判決正本誤載為上訴人得上訴而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效力,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