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8號
原告 林谷源
被告 李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26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