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8號

原告 林谷源

被告 李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26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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