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再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85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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