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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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清敏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台幣(下同)327萬9,4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208元,扣除已繳納1萬4,535元,尚應補繳3萬5,6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