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參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所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均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皆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其等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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