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五八號
自訴人甲○○被告法務部檢察司代表人 陳定南 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上之被告以行為人為限,若非行為人,即不得為犯罪被告,因而對之提起自訴,其自訴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九三四號著有判例。
三、本件被告法務部檢察司為一行政機構,既非行為人,即不得為犯罪被告,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