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圓壹佰貳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貳仟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又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亦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提出應送達他造之繕本,於法亦有未合。茲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補提,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