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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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
公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葉榮棠右列被告等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