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明俊右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鍾明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鍾明俊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二一七四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