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7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陳進忠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70,1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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