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更一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1號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五房祖法定代理人 許清隆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 律師被上訴人 許進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上午9時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下稱系爭言辯期日),被上訴人許進光(下逕稱姓名)未到場。惟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如該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到場當事人所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規定甚明。經查本院將系爭言辯期日通知書送達於許進光 陳明之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未獲會晤本人,由其母 許楊雪真 代收(見本審回證卷第153頁),惟其已多年未與其母聯絡,且未居住該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0年10月26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811064號函及所附查訪表在卷可證(見本審卷㈢第37、39頁),堪認許進光尚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系爭言辯期日通知。是上訴人於系爭言辯期日所為由其對許進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規定,即不能准許,應予裁定駁回,並延展辯論期日,定於110年12月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