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91號聲請人林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劉庭妌張竣堯 犯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60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60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60號(下稱本案)被害人 陳童 之母,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以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獲知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之案件資訊;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由其直系血親為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後段、第3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傷害致死之被害人陳童係民國000年0月生,而聲請人則為陳童之母,為陳童之直系血親乙節,有陳童及聲請人之戶籍資料附在本案可憑,是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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