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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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萬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正利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依上訴人108年6月3日民事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24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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