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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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風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8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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