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乙○○
之3原告戊○○原告丁○○
之1號被告丙○○
之1號被告己○○被告癸○○被告辛○○被告庚○○被告甲○○被告壬○○
號被告子○○
號5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附民字第16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