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430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7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 唐安邦 無毒品反應之驗尿報告之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國在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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