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乙○○原名 鍾承恩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上訴字第10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麗莉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