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
號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未能到案執行,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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