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外就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弄1號(指定辯護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乙○○
弄1號(指定辯護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擔心家中父母、外祖母狀況,且無法勾串證人,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甲○○罹患地中海型貧血、被告乙○○有輕度智能不足之精神障礙,符合保外就醫之要件,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2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執行羈押。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且關於被告甲○○所患地中海型貧血、被告乙○○輕度智能障礙情形,經本院詢問臺灣嘉義看守所結果,該所回覆被告並無保外就醫必要,亦分別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該所收容人病況說明書附附於本院95年度第645號卷內、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於95年度聲字第837號卷內可憑。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具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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