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6具保人涂信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信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鐘文興 前因竊盜案件,經具保人涂信安依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4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