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9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3年度聲沒字第1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袋(淨重貳點 陸玖 公克,包裝重貳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4947、5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1袋為第一級毒品(淨重2.69公克,包裝重2.18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情與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4947、5250號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93年10月
14日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1紙互核相符,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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