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6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4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暐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100年度訴字第56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5267號、100年度偵字第3077號)、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4904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11103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任森銓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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