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確定。詎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因搶奪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二號偵查起訴,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上述之緩刑宣告。
二、經查,甲○○於前開緩刑期內,所犯之搶奪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判處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並於同年九月二十二日確定一節,有判決書正本及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搶奪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