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61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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