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聖堯選任辯護人侯勝昌律師
陳正男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聖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