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0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明蘭義務辯護人陳聰敏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孟棠 選任辯護人 陳靜娟 律師
張賜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明蘭、鄭孟棠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O一年六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孟棠、被告蘇明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鄭孟棠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被告蘇明蘭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3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6月
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2人所犯上開罪名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1日判處有罪成立,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且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101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蔡國卿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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