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75號上訴人 黃恆文 被上訴人 陳雪華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5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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