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中頤 被上訴人即原告 馮凱群 上列上訴人黃中頤與被上訴人馮凱群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