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75號原告 陳雪華 訴訟代理人 張錦榮 被告 黃恆文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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