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林鴻嶸
被 告 羅五湖 即勞工保險局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五湖即勞工保險局間請求失業給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拾肆萬零肆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