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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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劉佳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婉綺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103年度北簡字第518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0三年度北簡字第五一八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於民國一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
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
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載筆錄內容核與當日於法庭之實
際對話不同,聲請人為撰寫上開筆錄譯文作為上訴理由,實
有自系爭庭訊法庭錄音內容予以確認之必要。爰依法聲請交
付系爭事件10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嗣於聲請狀意旨敘明
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
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
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