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15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令暘 債務人 温永福 債務人 温瑞萍 債務人 温瑞婷 法定代理人 彭鳳菊 債務人 温瑞華 法定代理人彭鳳菊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張佳心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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